證明商標并非用以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而是證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
——遷西縣林學會與燕山板栗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判決要點】
1.證明商標的基本功能是突顯商品某方面的特質。本案中,遷西縣林學會注冊“遷西板栗”為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新鮮栗子,用以證明使用該商標的板栗系遷西出產,亦即,標注有該商標的商品,出產地特定。燕山板栗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河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顯示,其于遷西縣林學會提起訴訟前后,存在在遷西縣境內大量收購鮮板栗的事實。燕山板栗公司在其售賣商品時,向消費者介紹商品真實、特定出產地,并無不當。2.證明商標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或服務商標,證明商標是用來標示商品原產地、原料等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其設置和注冊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并非用以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3.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允許商品符合證明商標所標示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不能剝奪雖沒有向其提出使用該證明商標的要求,但其商品確實產于證明商標所標示的產地、具有證明商標所代表的品質或使用了證明商標所證明的原料、制造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
【案例來源】
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3知民初116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終124號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2日,遷西縣林學會在遷西縣行政審批局注冊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遷西縣林學會在國家商標局注冊“遷西板栗”取得2016454號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新鮮栗子,注冊有效期限自2002年10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2012年9月10日經(jīng)核準續(xù)展注冊有效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2014年12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續(xù)認定“遷西板栗”商標為著名商標(有效期三年)。2008年3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遷西板栗”商標為馳名商標。2020年4月13日,遷西縣林學會與唐山邦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營銷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約定遷西縣林學會在合作期限內(2020年4月30日—2022年5月31日)授權唐山邦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線上渠道和銷售遷西板栗的實體店或專柜城市的“遷西板栗”證明商標維護、維權、推廣等工作。2005年5月9日,燕山板栗公司注冊成立,經(jīng)營板栗收購、初加工、銷售等業(yè)務。2019年、2020年,該公司在遷西縣境內收購了大量鮮板栗。燕山板栗公司系經(jīng)營板栗收購、初加工、銷售等業(yè)務,其以營利為目的,在“天貓”網(wǎng)店售賣“燕山明珠遷西板栗仁”。遷西縣林學會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燕山板栗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遷西縣林學會第2014645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2.依法判令燕山板栗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遷西縣林學會遷西板栗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侵權行為;3.依法判令燕山板栗公司賠償遷西縣林學會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燕山板栗公司承擔。
【判決觀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首先應審查遷西縣林學會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边w西縣林學會在國家商標局注冊“遷西板栗”取得2016454號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新鮮栗子,注冊有效期限自2002年10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后經(jīng)核準續(xù)展注冊有效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本案發(fā)生時上述商標注冊有效期限內。遷西縣林學會是上述商標的合法權利人,亦是本案適格當事人。關于燕山板栗公司是否對遷西林學會構成侵權問題。燕山板栗公司系經(jīng)營板栗收購、初加工、銷售等業(yè)務,其以營利為目的,在“天貓”網(wǎng)店售賣“燕山明珠遷西板栗仁”,燕山板栗公司稱其不構成對案涉商標的侵犯,且售賣的板栗來源真實,并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鄙虡四苡枰宰圆⒈环伤Wo的意義在于其獨有性,目的在于與其他商品相區(qū)別。遷西縣林學會提交的證據(jù)(2020)冀唐華證經(jīng)字第288號公證書中,顯示搜索界面為“燕山明珠旗艦店”;遷西縣林學會提供的證據(jù)訂單詳情中,燕山板栗公司商品包裝袋左上角顯示為“燕山明珠”,正面為“甘栗仁”;顯示涉案商標內容“遷西板栗”的系燕山板栗公司對商品的介紹,且并未對“遷西板栗”明顯、單獨、突出使用,而是以“遷西板栗仁”作為其商品的限定性說明。故此,燕山板栗公司并未將案涉商標作為其售賣商品的商標使用。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庇纱丝芍?,證明商標的基本功能是突顯商品某方面的特質。本案中,遷西縣林學會注冊“遷西板栗”為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新鮮栗子,用以證明使用該商標的板栗系遷西出產,亦即,標注有該商標的商品,出產地特定。燕山板栗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河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顯示,其于遷西縣林學會提起訴訟前后,存在在遷西縣境內大量收購鮮板栗的事實。燕山板栗公司在其售賣商品時,向消費者介紹商品真實、特定出產地,并無不當。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痹娴淖宰C明商標中,“遷西”系地名,“板栗”系案涉商品的通用名稱,作為證明商標,遷西縣林學會應提供證據(jù)證明燕山板栗公司售賣的板栗并非產自遷西,或燕山板栗公司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售賣的板栗購自遷西,且燕山板栗公司的售賣行為讓消費者誤以為所購商品為“遷西板栗”品牌,那么,即構成對案涉商標的侵犯。本案燕山板栗公司售賣“遷西板栗仁”,是對商品真實產地、通用屬性的說明,且燕山板栗公司系正當使用。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遷西縣林學會無權禁止燕山板栗公司售賣具有特定產地屬性商品的行為。由上可知,燕山板栗公司在網(wǎng)絡平臺售賣板栗的行為,并未構成對遷西林學會注冊商標的侵犯,故對遷西縣林學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遷西縣林學會的訴訟請求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條、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遷西縣林學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遷西縣林學會負擔。法院二審中,對于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遷西縣林學會對一審查明“2019年、2020年,燕山板栗公司在遷西縣境內收購了大量鮮板栗”的事實有異議,認為該認定不屬實,不能證明燕山板栗公司收購的鮮板栗均來自遷西縣。對此,法院認為,一審時,燕山板栗公司提交的時間在2019年至2020年部分河北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發(fā)票顯示貨物名稱為“堅果*鮮板栗”,銷售方為遷西縣村民個人及遷西縣板栗食品公司。雖然一審法院對燕山板栗公司提交的板栗專業(yè)合作社的營業(yè)執(zhí)照、專業(yè)合作社及合作社管理人的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并未予以認定,但是該部分證據(jù)與燕山板栗公司提交的發(fā)票所顯示的銷售者姓名能夠對應,綜合上述證據(jù)一審認定“2019年、2020年,燕山板栗公司在遷西縣境內收購了大量鮮板栗”的事實屬實。遷西縣林學院對此部分事實雖有異議,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遷西縣林學會一審時提交河北省唐山市華億公證處出具的(2020)冀唐華證經(jīng)字第288號、(2020)冀唐華證經(jīng)字第292號公證書,用來證明遷西縣林學會在網(wǎng)上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過程。上述兩份公證書所附網(wǎng)上訂單截圖顯示,在燕山明珠旗艦店中,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圖片外包裝左上角標有“燕山明珠”字樣,包裝中部突出字體表示“甘栗仁”。旁邊產品介紹部分標有“燕山明珠遷西板栗仁80gx2袋即使新鮮熟制干栗子油栗零食堅果干果”字樣。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上訴及答辯意見,本案二審主要焦點問題為:一、燕山板栗公司是否侵害遷西縣林學會“遷西板栗”證明商標權;二、如果構成侵權,燕山板栗公司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關于問題一,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遷西縣林學會欲保護的涉案商標“遷西板栗”系證明商標?!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與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決定的標志”?!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證明商標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或服務商標,證明商標是用來標示商品原產地、原料等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其設置和注冊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并非用以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中對于“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的內容可以看出,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允許商品符合證明商標所標示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不能剝奪雖沒有向其提出使用該證明商標的要求,但其商品確實產于證明商標所標示的產地、具有證明商標所代表的品質或使用了證明商標所證明的原料、制造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谏鲜龇治?,在本案中,燕山板栗公司提交了證據(jù)證明在被控侵權時間段之前的2019年至2020年在遷西收購鮮板栗,因此,遷西縣林學會無權禁止燕山板栗公司在網(wǎng)上銷售熟板栗仁時,標注“燕山明珠遷西板栗仁80gx2袋即使新鮮熟制干栗子油栗零食堅果干果”字樣的行為。燕山板栗公司的上述行為不構成侵害涉案證明商標“遷西板栗”商標權的行為。遷西縣林學會關于燕山板栗公司侵害“遷西板栗”證明商標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綜上,遷西縣林學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